中海基金控股权2 67亿起卖 第一大股东中海信托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根据新闻背景,中海基金的第二大股东国联民生证券与第三大股东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联合转让合计58.409%的股权,转让底价分别为1.53亿元和1.14亿元,总计2.67亿元起卖。第一大股东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分析中海信托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在中海基金股权转让的情境中,中海信托作为第一大股东,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
  2.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 同等条件:中海信托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须满足与其他潜在受让方相同的购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根据新闻背景,国联民生证券持有的33.409%股权转让底价为1.53亿元,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权转让底价为1.14亿元,中海信托需按此价格或更高价格(若存在竞价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明确表示:中海信托需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明确表示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信息披露期设定为自公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中海信托应在此期间内作出决定。
  3.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 提交意向:中海信托应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购买意向书,表明其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 参与竞价(如适用):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确定交易。在此情况下,中海信托需参与竞价过程,以确保其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
    • 签订合同:一旦中海信托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4. 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 若中海信托在信息披露期内未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虽表示行使但未能在竞价过程中成功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潜在受让方将有机会按照产权交易所确定的交易方式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

  1. 事件的法律定性

    • 本次中海基金股权转让事件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受《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中海信托作为第一大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防止外部投资者突然介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2. 涉及的法律条文

    • 除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外,还涉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则对产权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中海信托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将维持其在中海基金的控股地位,有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若中海信托放弃优先购买权,中海基金的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策略、管理团队等产生深远影响。

结合时事的普法教育

本次中海基金股权转让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作为公司股东,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在参与产权交易时,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