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7条第2款徇私舞弊应当怎么理解-姜超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刑法第397条第2款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私利或私情,故意违背法律、法规或职务要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1. 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或职务侵占罪等),但不适用本款。

  2. 主观方面
    行为人需具备“徇私”动机,即出于个人私利(如贪图钱财、谋取职位晋升)或私情(如袒护亲友、徇情枉法)。若行为人无徇私目的,仅因过失或能力不足导致结果,则不构成“徇私舞弊”,可能仅涉及一般渎职行为。

  3. 客观行为

    • 滥用职权型:故意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如违规审批、干预司法等。
    • 玩忽职守型: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放任违法行为、疏于监管等。
      关键点:行为需与职务直接相关,且具有“舞弊”性质(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掩盖真实目的)。
  4. 危害结果
    必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如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人员伤亡(如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严重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声誉等)。若未达“重大损失”标准,可能仅构成行政违纪。

  5.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款,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第1款一般渎职罪相比,本款因“徇私”情节加重了处罚。

实务提示:

  • 认定“徇私舞弊”需结合行为人动机、行为手段及结果综合判断,尤其需区分“徇私”与“一般过失”的界限。
  • 若行为同时涉及贪污、受贿等其他犯罪,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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