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特定性:

    •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工作的人员。只有这些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非司法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类似行为,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2. 主观故意与动机:

    •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事实和法律,仍故意实施。这种故意通常伴随着徇私的动机,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3. 客观行为与结果:

    •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三种枉法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些行为必须导致了一定的客观结果,如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或在刑事审判中作出了不公正的裁判。
    • 具体来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有罪的人采取同样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或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实际放任不管的;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的;以及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4. 侵犯客体:

    •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此类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与刑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要严格核实行为人的身份,确保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 要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分析案件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徇私动机的证据。
  • 在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主观动机以及行为对司法公正的具体侵害程度,确保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举例说明: 假设某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明知被告人无罪,但因收受被告人亲属的贿赂,故意提起公诉,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判决。在此情况下,该检察官的行为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因为他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无罪而故意追诉,且出于贪图钱财的动机,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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