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四种情形-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以下是四种常见的以个人犯罪论处的情形:

  1.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情形说明:如果行为人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组织实质上成为了犯罪的工具或掩护。在此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以单位名义进行,也应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示例: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注册成立了一家空壳保险公司,通过虚构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巨额保险金。此时,甲的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而非单位犯罪。
  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 情形说明:如果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业务,表明该单位已沦为犯罪工具,失去了合法经营的性质。因此,此类行为不应视为单位犯罪,而应追究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
    • 示例:乙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由于乙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犯罪,其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3.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 情形说明:当行为人未经单位授权或批准,擅自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并将所得财物据为己有时,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个人犯罪,与单位无关。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示例:丙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私自使用单位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后占为己有。丙的行为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

    • 情形说明: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于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应直接追究投资者的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这类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犯罪行为应视为投资者(个人)的行为。
    • 示例:丁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由于丁的加工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法律建议:

  • 对于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单位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 对于个人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盗用单位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 在面对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的指控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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