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存在纠纷的土地,政府能否挂牌出让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政府挂牌出让土地的前提是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若企业与政府或其他主体就该土地的权属(如所有权、使用权)存在纠纷,例如企业主张拥有合法使用权但未完成登记,或政府未依法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则土地属于“权属有争议”状态。此时政府不得直接挂牌出让,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出让行为被撤销,并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若纠纷仅涉及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
若土地权属已明确归属政府(如已完成征收、补偿且登记至政府名下),但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其他纠纷(例如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合同履行问题),则土地权属无争议,政府可以依法挂牌出让。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发
若企业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因闲置、违约等原因被政府依法收回(如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则土地权属重新归政府,政府可依法挂牌出让。但若企业主张收回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听证、补偿不足),并提起行政诉讼,则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政府出让土地可能面临程序风险。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