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恶意串通的情形-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公司事务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出让方和受让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该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无效。

  2.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强调“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则该转让行为从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恶意:

    • 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 双方存在通谋,即都清楚并希望其行为会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例如,为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2. 客观行为:

    • 双方必须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如签订不合理的股权转让协议。
    •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股权,或不履行正常的股权转让程序等。这些行为都是恶意串通的客观表现。
  3. 损害后果:

    • 该股权转让行为必须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 这种损害可以是经济利益的损失,也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只有实际损害了他人利益,才能构成恶意串通。

三、股权转让中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

  1. 对内转让中的恶意串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如通过低价转让股权以稀释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该转让行为同样无效。
  2. 对外转让中的恶意串通: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即使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转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如与受让方合谋以低价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该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

四、法律后果与应对建议

  1. 法律后果:

    • 一旦股权转让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 相关权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恢复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2. 应对建议:

    •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仔细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确保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 如遇到可疑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向我咨询)以评估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无效的,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