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2 3表决权基数是出席人数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公司事务

股东会议中“2/3表决权基数”通常不是指出席人数,而是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

二、表决权基数的确定

  1. 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在确定三分之二表决权基数时,应计算全体股东所持的全部表决权数。这包括所有股东,无论其是否出席会议或是否行使表决权。

  2.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权数:虽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在股东会会议中很重要,但它并不构成三分之二表决权基数的计算依据。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是基于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总数来确定的。

三、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1. 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在股东会会议中,要确保决议的通过符合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必须准确计算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并确定出席会议股东中支持决议的表决权数是否达到这一要求。

  2. 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未出席会议或未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数仍应计入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中,但不影响决议的通过与否(除非其表决权对决议结果有决定性影响)。

  3. 特殊情况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股东会会议因故无法召开或股东无法出席会议时,应依据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表决权问题。例如,可以通过书面表决、委托表决等方式来行使表决权。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有三位股东A、B、C,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表决权。在股东会会议中,要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时,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基数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即100%),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总数。因此,即使只有股东A和B出席会议(共持有70%的表决权),但只要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且其同意的表决权数达到或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即66.67%或以上),该决议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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