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什么意思-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行政纠纷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虽然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这些情形下的案件不遵循两审终审的原则,而是实行一审终审。具体来说,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审理的一审案件具有终局性。一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该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15条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说明:特别程序旨在快速、简便地解决特定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均实行一审终审。这些案件的裁判在一审作出后即生效,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 目的意义:通过一审终审,提高司法效率,及时稳定社会关系,避免当事人因上诉而延长纠纷解决的时间。
  3.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 说明:小额诉讼程序是针对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照当地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
    • 目的意义:旨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小额纠纷,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原则。
  4. 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

    • 说明:
      • 依法不准上诉: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例如,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其性质和目的不同于普通的诉讼案件,所以实行一审终审。
      • 超过上诉期未上诉: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行使上诉权,那么一审判决、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了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
  5. 调解书

    • 说明: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问题。
    • 目的意义: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并接受,因此无需再通过上诉程序进行审查。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对于当事人而言,了解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有助于明确自己的诉讼权利和程序,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错过上诉期限或误认为可以上诉而实际不能上诉的情况。
  • 在涉及上述例外情况的案件时,当事人应特别注意一审阶段的审理和裁判,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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