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精神病人与他的监护人关系恶劣,精神病人可以不要这个人做他的监护人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是有一定法律顺序和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后续的相关法律解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通常由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来担任,但后者需要经过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当精神病人与他的监护人关系恶劣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可以直接“不要”这个人做他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的确定并非完全基于精神病人的个人意愿,而是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以及精神病人的实际利益。然而,如果监护人确实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根据法律,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人或者其其他近亲属、相关单位等可以向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另外,如果精神病人有能力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其意愿符合其最大利益,那么在重新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精神病人的意愿。
总的来说,虽然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不要”某个特定的监护人,但如果监护人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精神病人或者其相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以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