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做伤残鉴定后是否需要再做三期鉴定,取决于具体案件需求和赔偿项目要求,二者并非必然同时进行,但结合使用能更全面保障权益。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仅涉及伤残等级赔偿,可不做三期鉴定
伤残鉴定主要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如十级、九级等),直接关联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若案件仅涉及这些赔偿,且侵权方对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无争议,则无需额外做三期鉴定。例如: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认可伤残等级并同意按标准赔偿,此时三期鉴定非必需。
2. 若需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建议做三期鉴定
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是确定这三项费用赔偿期限的依据。若案件涉及以下情形,必须通过三期鉴定明确期限:
3. 伤残鉴定与三期鉴定的关联性
4. 实务建议
总结:伤残鉴定与三期鉴定功能不同,是否需同时进行需结合案件赔偿需求。若涉及误工、护理、营养费赔偿,建议做三期鉴定以全面维权。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