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暂不收押后怎么处理”的问题,这通常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交付执行环节,特别是当看守所因某些原因暂不收押罪犯时,应如何处理。以下是一个详细且深入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看守所对罪犯不予收押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看守所对上述被告人或者罪犯不予收押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人民检察院。这是确保程序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步骤。
接下来,针对暂不收押的具体情况,我们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查:
获取暂不收押通知书和体检报告:
审查体检报告和暂不收押理由:
实地调查(如需要):
出具书面意见并督促收押: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罪犯张某某因“骨折延迟愈合”而被看守所暂不收押。但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实地调查,发现张某某虽然骨折尚在愈合期间,但并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且其病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之严重疾病。因此,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出具了书面意见,督促其立即将张某某送交看守所羁押。最终,张某某被成功收押入所。
综上所述,当看守所因某些原因暂不收押罪犯时,检察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书面意见。如果暂不收押的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会督促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立即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这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刑事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