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一条对监护人剥夺条款-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婚姻家庭

关于《民法典》中监护人剥夺(撤销)的相关条款,主要规定在第三十六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及适用情形:

一、法律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条款解读

  1.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 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等。
    •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生活无着等。
    • 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侵占被监护人财产、利用被监护人谋取私利等。
  2.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等。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
  3.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

    • 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审查监护人是否存在上述撤销情形。
    • 如存在撤销情形,人民法院将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 人民法院将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监护人存在上述撤销情形。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

  2. 临时监护措施: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以确保被监护人的生活不受影响。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指定临时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安置在福利机构等。

  3. 新监护人的指定:人民法院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新监护人应当具备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四、法律后果

一旦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原监护人将失去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不再享有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原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因其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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