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促进就业举措 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是否享有特殊就业权利-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劳动纠纷

结论概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确实享有特殊的就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强化服务与培训、就业兜底保障以及重点地区倾斜等多个方面。

1. 精准确定帮扶对象与特殊就业权利

  • 精准帮扶对象:根据《意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被确定为过渡期后常态化就业帮扶对象,实行精准帮扶、动态管理。这意味着,这些对象将享有更为精准和个性化的就业帮扶措施,以确保其能够稳定就业,防止返贫致贫。
  • 特殊就业权利体现:对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继续实施就业帮扶,这体现了对特定群体的特殊关照和就业权利的保障。

2. 促进就业措施与特殊就业权利

  • 外出务工与就地就近就业:《意见》提出,坚持和完善劳务协作机制,创新发展劳务品牌,加强稳岗服务保障,帮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出得去、稳得住。同时,发展县域富民产业、乡村特色产业,提升县域经济吸纳就业能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帮助更多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门口就业。这些措施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提供了多样化的就业选择,保障了其就业权利。
  • 特殊就业权利保障:通过劳务协作、发展县域产业等措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在就业市场上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从而保障了其特殊就业权利的实现。

3. 强化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与特殊就业权利

  • 就业服务与培训:《意见》要求常态化开展“志智双扶”行动,推行岗位匹配、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一体式项目化就业帮扶。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等行动,提升就业能力。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就业权利。
  • 特殊就业权利提升:通过强化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在就业市场上获得了更多的技能和知识,提高了其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进一步保障了其特殊就业权利。

4. 就业兜底保障与特殊就业权利

  • 就业兜底保障:《意见》明确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这些措施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提供了最后的就业保障,确保了其基本生活需求。
  • 特殊就业权利兜底:通过就业兜底保障措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在就业市场上获得了最后的保障和支持,避免了因失业导致的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巩固了其特殊就业权利。

5. 重点地区倾斜与特殊就业权利

  • 重点地区倾斜:《意见》提出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定点帮扶等机制,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安置区开展一体式就业帮扶项目。在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开展就业帮扶行动、安排以工代赈项目时给予倾斜。这些措施有助于重点地区提升就业吸纳能力,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 特殊就业权利区域保障:通过重点地区倾斜措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在特定区域内获得了更多的就业资源和机会,从而保障了其特殊就业权利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热点事件专业解读与普法教育:

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是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意见》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的特殊就业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和扶持。对于公众而言,这启示我们在关注就业问题时,应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同时,对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而言,应积极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措施,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更好地实现就业权利。

后续行动建议:

对于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而言,应积极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就业帮扶政策信息,了解并申请符合自身条件的就业帮扶措施。同时,加强自身技能培训和知识学习,提升就业竞争力。对于政府而言,应继续完善就业帮扶政策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能够精准落地并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