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在民法典哪部分-韩琳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经济纠纷

让与担保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直接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其相关理念和规则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多个条文中有所体现。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让与担保在《民法典》中的间接体现

  1.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 该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条款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抵押权中的“流押条款”,但间接规范了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即,让与担保的实现不能通过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而应通过清算程序(如拍卖、变卖)实现优先受偿权。
  2.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及第四百一十四条:

    • 第三百八十八条确立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法律地位,为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提供了制度空间。
    • 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规定,虽然直接针对的是抵押权,但其背后的登记对抗规则和优先受偿原则,同样适用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方式。

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指引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

    • 该条明确认可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并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进行担保。同时强调应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清偿债务,避免直接归属债权人的流押风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 该条进一步细化让与担保的实现规则,要求债权人需就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既保障了担保功能,又防止了权利滥用。具体来说: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与风险防范

  1. 法律特征:

    • 转移所有权: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需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但这种转移并非基于真实的买卖关系,而是出于担保的目的。
    • 具有从属性:让与担保以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 目的是担保债务的清偿:让与担保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确保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 具有清算型特征: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并非当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对担保物进行清算(如拍卖、变卖等),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风险防范:

    • 虚假意思表示风险:为避免被认定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真实意图和权利义务关系。
    • 流质条款无效风险:让与担保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直接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 登记对抗风险:对于需要办理登记的担保物(如不动产、股权等),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来说,虽然让与担保并未在《民法典》中直接规定,但其相关理念和规则在物权编和合同编的多个条文中有所体现,并通过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在处理让与担保相关纠纷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和实践指引,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您在让与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