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 损失怎么承担判决-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经济纠纷

在金融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损失承担判决通常遵循“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1. 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双方行为对合同无效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例如:

    • 出借人过错:如未履行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义务、违规放贷(如高利转贷)、未充分披露合同条款等;
    • 借款人过错: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还款义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
      法院可能通过比较双方过错大小(如主要过错、次要过错),确定损失分担比例(如70%:30%、60%:40%等)。
  2. 损失范围的认定
    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需以“可预见性”和“合理性”为限:

    • 直接损失:如出借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借款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资金占用费(通常按LPR计算);
    • 间接损失:如出借人因资金未收回导致的利息损失、借款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交易成本等,但需证明该损失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可能被认定共同承担全部损失。
  3.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

    • 出借人专业义务:金融机构或专业放贷人因具备更高风险识别能力,可能被认定承担更大责任(如60%以上);
    • 借款人诚信义务:若借款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其过错比例可能更高;
    • 平衡保护:法院可能兼顾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因过错相抵获得额外利益(如借款人已实际使用资金却仅承担极小比例损失)。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资金流向、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进一步分析过错比例及损失范围。如有争议,可提供详细案情,我将协助梳理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