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未中标1次,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7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吗-孟翔律师|法行宝
2025-05-18 合同纠纷

投标人未中标1次,并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规解读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 以行贿谋取中标;
  2.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自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判断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投标人未中标1次,并不构成上述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到行贿、串通投标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而单纯的一次未中标,并不涉及这些行为,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结论

综上所述,投标人未中标1次,并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有其他招投标相关的问题或疑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