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患有哪些严重疾病不予收拘-李琼利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被拘留人若患有特定严重疾病,通常不予收拘,这些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类、心血管疾病类、呼吸系统疾病类、神经系统疾病类、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类。具体是否因疾病不予收拘,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确定。

详细分析:

  1. 传染病类:

    • 传染性强且难以控制的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排菌期)、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等。这些疾病传染性极高,易在拘留所等密集人群中传播,对其他被拘留人员构成严重威胁。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此类传染病的被拘留人,拘留所通常会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确保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2. 心血管疾病类:

    • 严重心脏病:包括严重的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等。这类疾病患者可能随时发生心绞痛、心肌梗死等危及生命的状况,拘留场所医疗条件有限,无法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
    • 高血压危象:当高血压患者血压急剧升高至危险水平,并伴有重要脏器功能损害时,也需立即住院治疗,不宜拘留。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此类心血管疾病的被拘留人,应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予以拘留。若病情严重,拘留所通常会建议不予收拘。
  3. 呼吸系统疾病类:

    • 严重肺部疾病:如严重肺气肿、肺心病、哮喘持续状态等。这些疾病导致患者呼吸功能严重受损,拘留场所难以满足其氧气供应和呼吸支持需求。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此类呼吸系统疾病的被拘留人,同样应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若病情严重,拘留所会建议不予收拘,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4. 神经系统疾病类:

    • 癫痫频繁发作:癫痫发作时患者可能出现意识丧失、抽搐等症状,易发生意外损伤,需在医院进行系统治疗和药物调整。
    •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如脑出血、脑梗死后的严重后遗症,患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照顾,拘留场所无法提供相应护理。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此类神经系统疾病的被拘留人,应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若病情严重且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生活不能自理,拘留所会建议不予收拘。
  5. 精神类疾病:

    • 严重精神病:特别是在病情发作期且有攻击他人或自伤、自残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为避免拘留期间发生意外,通常不适宜拘留。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精神类疾病的被拘留人,应由专业精神科医生进行诊断和评估。若病情严重且可能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拘留所会建议不予收拘,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6. 其他严重疾病类:

    • 严重肝肾疾病:如肝硬化晚期出现肝昏迷前期症状、肾衰竭尿毒症期等,患者需要综合治疗或定期透析,拘留场所无法提供必要治疗条件。
    • 恶性肿瘤晚期:患者身体极度虚弱,伴有严重疼痛、消瘦、贫血等症状,拘留会对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 处理建议:对于患有此类其他严重疾病的被拘留人,同样应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若病情严重且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生活不能自理,拘留所会建议不予收拘,并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共安全的维护。

法律依据:

  •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总结与建议: 被拘留人若患有上述严重疾病,通常不予收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员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这样的情况,建议尽早咨询我,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