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关联人的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关联法人:
a.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如母公司);
b.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c.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d.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e.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法人。
- 关联自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b.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c.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d. 前述a、b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自然人。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提供财务资助;
- 提供担保;
-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签订许可协议;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销售产品、商品;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证监会及上交所强调,认定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
- 即使某主体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但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人;
- 交易对方虽未明确列为关联人,但与关联人存在控制关系或受同一主体控制,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实务建议:
上市公司需定期梳理关联人清单,并在交易前评估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涉及关联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临时公告、年度报告披露)及内部审批程序(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或监管处罚。
如有具体案例或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