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人员 协助 偷逃通行费 如何定性-周赫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交通事故

针对收费站人员协助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定性,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判断的复杂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以下是一个详细的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收费站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职责是确保通行费的合法、公正收取,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收费站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他人偷逃通行费,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并且可能构成犯罪。

在具体案例中,如某市港口管委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李某,他利用分管“进出港口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核工作的便利,与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勾结,帮助杨某公司不符合条件的集卡车违规享受通行优惠政策,并收受好处费。这种行为涉及多个法律层面:

  1. 受贿罪:

    • 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为杨某谋取利益(即帮助其公司车辆偷逃通行费)。
    • 这种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滥用职权罪:

    • 李某在收受好处费后,利用其管理、审核“港口优惠通行服务系统”数据的职务便利,擅自篡改系统数据信息,导致杨某公司车辆偷逃高速通行费。
    •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集卡车通行优惠政策实施的正常秩序,是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且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 因此,李某的行为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关于诈骗罪和贪污罪的排除: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在本案中,李某虽然存在造假行为,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 贪污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本案中,李某收受的是杨某给予的好处费,而非直接占有公共财物(高速公路通行费),因此也不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收费站人员协助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在具体案例中如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财产,也破坏了交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依法严惩。

因此,对于收费站人员协助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我们应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共利益。同时,也建议加强相关监管和制度建设,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