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配偶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当然成为监护人”,我们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案例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配偶在法定监护顺序中是排在首位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配偶都会当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该法条还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所有监护人具有同等的监护能力,并且前一顺位的监护人不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
在实际案例中,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那起有关监护权的案件,就充分展示了这一点。在该案中,虽然赵民(化名)有配偶孙丽(化名),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简单地按照法定顺位指定孙丽为监护人。而是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孙丽和社会组织(长期照顾赵民及其家人的机构)的监护能力进行了全面的评价和比较。
法院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孙丽与赵民的婚姻关系是否是赵民真实意思表示、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孙丽对赵民的照顾程度,以及社会组织的照顾能力和意愿等。最终,法院认为社会组织的照顾程度、照顾能力优于孙丽,且孙丽与赵民的亲密关系一般,因此指定了社会组织为赵民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虽然配偶在法定监护顺序中排在首位,但在实际情况下,是否当然成为监护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对被监护人的照顾程度等,以确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配偶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当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