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撤诉律师费如何规定的-罗立志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行政纠纷

关于案件撤诉后律师费的支付问题,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约定,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如果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撤诉情形下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例如约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委托人均需支付全额律师费”或“撤诉时按已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比例费用”),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若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委托,受托人可要求支付相应报酬。

  2. 合同未明确约定
    若合同未对撤诉情形作出约定,律师费支付需结合以下因素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 律师实际工作量:包括撰写诉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等已完成的法律服务内容;
    • 案件进展阶段:例如是否已立案、是否开庭、是否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等;
    • 撤诉原因:若因委托人主动撤诉,律师可能主张按实际服务时间收费;若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撤诉,则可能需减免费用。
      实践建议:双方可参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协商确定合理费用;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3. 风险代理合同的特殊情形
    若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与案件结果挂钩),撤诉可能导致律师无法获得预期收益。此时需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 若合同约定“撤诉视为未达成代理目标”,律师可能仅能收取基础成本费用;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可能主张按已完成工作量支付报酬。
      风险提示:风险代理合同需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对婚姻继承、工伤赔偿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温馨提示:为避免纠纷,建议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撤诉、和解等情形下的费用支付条款。若您已遇到撤诉后律师费争议,可提供合同具体条款及案件背景,我将进一步为您分析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