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事件中,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案情,但通常可能存在以下两种主要情形:
若汽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如超速、未观察路况、违规驾驶等),则驾驶人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商场内部道路虽可能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即供公众通行的场所),但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则仍需遵守该法中关于“安全驾驶”“避让行人”等基本原则。若驾驶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未减速、未观察周围环境),导致撞伤儿童,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驾驶人存在过错(如操作不当、分心驾驶等),需对儿童的人身损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承担赔偿责任。
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或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商场作为内部道路的管理者,需对道路的安全性负责(如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识、隔离设施等)。若商场未尽到上述义务(如未设置“儿童活动区域”提示、未限制车辆通行速度、未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导致儿童被撞,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也可能是与驾驶人按比例分担责任)。
补充说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
若儿童监护人存在过错(如放任儿童独自在道路玩耍、未履行监护职责等),可能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承担部分责任。但需注意,监护人过错通常仅减轻驾驶人或商场的责任,而非直接免除其责任(例如,若驾驶人承担70%责任,商场承担20%责任,监护人因疏忽承担10%责任,则最终赔偿比例可能调整为驾驶人63%、商场18%、监护人9%)。
建议处理步骤:
若您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如商场道路性质、驾驶人行为细节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