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产假工资规定的条文是哪条-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劳动纠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产假工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 产假天数与工资支付基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但需注意:
  • 若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可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 若未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1. 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此外:
  • 流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产假,期间工资同样按上述规则支付;
  • 地方性补充规定:部分省份(如广东、上海)在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增加奖励假(如广东增加80天),但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以地方条例为准)。

温馨提示:若您遇到用人单位拒付产假工资、降低工资标准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产假证明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如有具体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