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于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论述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公司事务

是的,《民法典》中确实有关于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规定中。以下从几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实际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精神相契合,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在股东滥用权利时追究其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2. 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情形:

    • 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过度控制公司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进而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3.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当股东存在上述滥用权利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4.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践中,债权人要成功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债权人在发现股东可能存在侵害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股东甲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大量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对债权人乙的债务。在此情况下,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判令甲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确实存在滥用权利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利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建议:

  •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背景,以降低交易风险。
  • 一旦发现股东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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