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特点-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 单务性:

    •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即仅由赠与人承担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无需承担任何对等的给付义务。例如,若甲将一辆汽车赠与乙,甲需负责汽车的交付及过户手续,而乙则无需向甲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任何服务作为交换。这种单务性体现了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基础,也是其与其他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2. 无偿性:

    • 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本质的特征。赠与人出于个人意愿,将财产赠予受赠人,且不寻求任何经济上的报酬。即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一些附带的费用(如产权过户费),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对赠与财产本身的对价。例如,丙将一幅名画赠与丁,丁接受名画时无需向丙支付画作的价款,这充分体现了赠与合同的无偿性。
  3. 诺成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事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等待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例如,当戊表示愿意将自己收藏的邮票赠与己,且己明确表示接受时,赠与合同便已成立,即使此时邮票尚未交付给己。这种诺成性使得赠与合同的成立更加灵活和便捷。
  4. 不要式性:

    • 赠与合同的订立并不受限于特定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来订立赠与合同。然而,对于某些特殊财产的赠与,如不动产,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便于后续的产权变更登记,通常会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相关手续。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时,虽然口头约定也能使赠与合同成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应用中,了解并掌握赠与合同的这些特点对于正确理解和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如果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法院会根据赠与合同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审查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因此,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在签订和执行赠与合同时都应充分了解其法律特征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赠与合同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些特殊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赠与合同中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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