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部门作出回复不服向上级土地部门申请复议有法律规定吗-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6-03-28 拆迁安置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对县级土地部门作出的回复不服,是否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申请复议”,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县级土地部门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其管辖原则并非直接由上级土地部门管辖。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国务院部门管辖: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务院部门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本题情况不符,因此不适用。

  2.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而县级土地部门并不属于这一范畴,因此也不适用。

  3.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县级土地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这意味着,如果您对县级土地部门的回复不服,您应该向该县级土地部门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直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对县级土地部门作出的回复不服,不能直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申请复议,而应向该县级土地部门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这一解答能够清晰、详细且深入地解决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