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征地吗-王明磊律师|法行宝
2026-03-28 拆迁安置

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征地的法定权力,征地行为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主体资格角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基层自治组织范畴,并非行政机关,不具备实施征地的行政主体资格。其核心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分配集体收益,而非行使行政权力。

  2. 征地程序合法性角度
    征地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包括:

    • 发布征地预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 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上述程序均需以政府名义推进,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无法独立完成。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角度
    虽然《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此处的“行使所有权”主要指管理、保护、收益分配等民事权利,而非行政征收权。例如,合作社可以决定土地发包、调整承包地、分配土地补偿款等,但无权单方面改变土地用途或强制征收。

  4. 特殊情形下的参与角色
    在征地过程中,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能承担以下辅助性角色:

    • 协助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权属确认等工作;
    • 受政府委托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需有明确授权);
    • 监督补偿款发放及集体资产处置。
      但这些行为均基于政府委托或法定协助义务,不改变征地主体的法律性质。

实务建议:
若村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需推进土地开发项目,应通过以下合法路径:

  1. 向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 配合政府完成征地前期程序;
  3. 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依法分配集体应得份额;
  4. 严禁以“合作社名义”自行实施强制清表、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项目中的法律风险或操作流程,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