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三类不得假释-郭帆律师|法行宝
2026-03-26 刑事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三类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 累犯

    • 定义与法律后果: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一律不得假释。
    • 理由: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法律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刑罚执行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2. 因特定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 刑罚要求: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法律后果: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法律规定对这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 例外情况说明: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暴力性犯罪,如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被判处长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虽然其行为本身属于暴力性犯罪,但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适用假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情况都能假释,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

    • 财产性判项内容: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 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犯罪分子,不予假释。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罪犯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中的财产性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特殊情况处理:若罪犯具有积极履行意愿但因无履行能力或条件暂时无法履行,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确因非本人故意造成的不能履行等特殊原因,并经执行机关调查属实的,可以假释。

总结与建议: 假释制度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于上述不得假释的情形,司法机关会严格把关,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