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老公不出钱养孩子,在家庭事务决策上是否“有资格做主”,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义务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若丈夫未履行经济抚养义务,妻子或子女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如起诉至法院)。但未履行经济义务本身,并不直接剥夺其作为父亲的法律地位或参与家庭事务决策的权利。例如,在子女教育方式、居住安排等非经济事务上,他仍有权参与决策,但需与妻子协商一致。
从家庭事务管理权角度
家庭事务的决策权通常由夫妻共同行使(《民法典》第1043条强调夫妻平等)。若丈夫长期不承担经济责任,可能影响其在家庭中的实际话语权,但法律并未规定“不出钱即丧失决策权”。妻子可通过沟通、协商或家庭会议等方式,要求丈夫履行义务并参与决策;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社区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从特殊情形角度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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