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害人的称呼通常遵循以下规范,具体分情况说明:
正式法律文书中的称呼
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正式法律文书中,统一使用“被害人”这一法定称谓。例如:“被害人张某在陈述中指出……”这种称呼体现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明确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庭审过程中的称呼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通常使用“被害人”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称呼。若被害人同时作为证人出庭,也可根据具体情境称为“证人(被害人)”,但需注意避免混淆其双重身份。
特殊情境下的变通称呼
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一称谓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延伸建议:若您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庭审中的称呼有疑问,可直接向审判长提出;若需代理维权,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