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法律规定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登记必须要提交繁殖材料-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登记时需要提交繁殖材料。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一规定直接确立了提交繁殖材料作为品种权申请的法定要件,其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审批机关能够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进行实质审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在品种登记制度层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虽然条文表述为”种子样品”,但根据农业行业标准《农作物品种试验与审定技术规程》,种子样品本质上属于繁殖材料的范畴,需满足可繁殖性、遗传稳定性等核心属性。

实务要点补充:

  • 繁殖材料的具体形式包括种子、植株、根茎、块茎等,需与申请品种类型匹配(如无性繁殖作物需提交营养体)
  • 提交时需附具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DUS测试报告
  • 进口繁殖材料需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检疫要求
  • 提交后由审批机关统一封存管理,申请人不得擅自取回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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