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终结后,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期间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并制作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其中,“起诉书副本应当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直接明确了辩护律师获取起诉书副本的权利。
程序要求
实务操作
总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获取起诉书副本的权利,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直接规定,是保障辩护权的重要程序性设计。如有具体案件中遇到送达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程序细节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