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诈骗金额有约定 如何认定实际诈骗金额-林荔枝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刑事辩护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诈骗金额有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实际诈骗金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核心原则是以实际交付或应交付的财物价值为准,同时结合诈骗行为的实施阶段、双方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的差异等具体情节来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约定金额已全部实际交付

若犯罪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约定金额的全部财物实际交付给犯罪嫌疑人,实际诈骗金额即按约定金额认定。
例如:双方约定诈骗金额为10万元,被害人因受骗将10万元现金、银行转账或等值财物交付给犯罪嫌疑人,且犯罪嫌疑人已实际控制该财物,此时实际诈骗金额就是10万元。
从法律逻辑看,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当被害人已实际交付约定财物,说明其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行为直接关联,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目的已实现,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一致,故按约定金额认定。

2. 约定金额部分实际交付

若被害人仅交付约定金额中的部分财物,实际诈骗金额以已交付的部分为准。
例如:双方约定诈骗金额为20万元,但被害人因资金不足或中途察觉异常,仅交付了8万元,此时实际诈骗金额为8万元。
这是因为诈骗罪是结果犯,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犯罪数额。未交付的部分因被害人未实际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未实际取得财物,不构成诈骗既遂,故不能计入实际诈骗金额。不过,若犯罪嫌疑人已为骗取未交付部分实施了其他行为(如伪造文件、多次欺骗等),可能涉及诈骗未遂或其他犯罪情节,需另行评价。

3. 约定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

若双方约定的“金额”与财物实际价值存在差异(如以虚假高价值物品为诈骗标的),实际诈骗金额以财物的实际市场价值或鉴定价值为准。
例如:犯罪嫌疑人谎称一幅画价值50万元,与被害人约定以此画为诈骗标的,但经鉴定该画实际价值仅5万元,被害人交付后,实际诈骗金额为5万元。
这是因为诈骗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财产价值应以客观标准(如市场价格、鉴定结论)衡量,而非双方主观约定的虚假价值。若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价值夸大财物“性价比”,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仍以实际价值认定诈骗金额,避免主观约定掩盖客观财产损失。

4. 约定金额包含“未来利益”或“预期收益”

若双方约定的诈骗金额中包含被害人预期的未来利益(如投资回报、分红等),实际诈骗金额一般仅认定被害人已实际交付的本金或当前可确定的财物价值。
例如:犯罪嫌疑人以“高息理财”为名,与被害人约定投资10万元,3年后返还20万元(含1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被害人交付10万元后,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此时实际诈骗金额为10万元本金,利息部分因未实际发生且具有不确定性,不计入诈骗金额。
这是因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现有财物”,未来利益或预期收益因尚未实现,不属于被害人当前可支配的财产,犯罪嫌疑人骗取的仅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本金。若利息部分已通过虚假承诺诱导被害人交付额外财物(如“手续费”“保证金”),则该部分可计入诈骗金额。

5. 约定金额因被害人反抗或第三方介入未完全实现

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报警或第三方及时制止,导致约定金额未完全交付,实际诈骗金额以犯罪嫌疑人已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为准,未取得部分可能构成诈骗未遂。
例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约定诈骗金额为15万元,在接收被害人交付的5万元后,因被害人察觉异常报警,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未取得剩余10万元。此时实际诈骗金额为5万元(既遂),未取得的10万元可认定为诈骗未遂,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这是因为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实际交付财物且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未交付部分因犯罪未完成,不构成既遂,但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需在刑事责任中予以体现。

总结建议

实际诈骗金额的认定需结合“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以被害人实际交付或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为核心。若您或身边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收集以下证据辅助认定:

  • 双方关于诈骗金额的书面约定(如合同、聊天记录);
  • 财物交付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物品照片);
  • 财物价值鉴定意见(如涉及物品价值争议);
  • 证人证言(如目击者、中间人)。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和法律条款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