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 利益 如何认定-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24 刑事辩护

在受贿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认定受贿行为是否成立及量刑轻重的关键要素之一。关于“利益”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定义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体现了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实现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到,也可以是承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具体表现形式

“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实际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实际谋取到了利益,如违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商业机会等。
    • 承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向请托人明确表示会为其谋取利益,即使尚未实际采取行动,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 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但明知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仍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并事后接受请托人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同样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常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没有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如果查明该财物与之前的履职行为存在关联,也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谋取利益”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 判断受贿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关联性。如果受贿行为是基于职务行为而发生的,且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那么就可以认定“谋取利益”的存在。
  2. 主观故意的认定:

    • 受贿人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受贿人明知请托人有请托事项,仍然收受其财物,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也可以推定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3. 利益的正当性与否:

    •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受贿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4. 证据链的完整性:

    • 在认定“谋取利益”时,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这包括受贿人与请托人之间的通讯记录、财物往来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只有证据充分、确凿,才能准确认定“谋取利益”的事实。

四、特殊情形处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感情投资型”受贿的情况,即行贿人以感情投资的方式向受贿人给予财物,但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结来说,在受贿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主观故意、利益的正当性与否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多个方面。无论利益是否实现、是否正当,只要受贿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收受了财物,且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或行为,均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