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姚超越律师|法行宝
2026-03-23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确立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一个综合了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复杂制度。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1. 限制加重原则:

    • 含义:在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情况下,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酌情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最终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由法院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的最高执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 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例子:若某人因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总和刑期为十五年,法院可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2. 吸收原则:

    • 含义:在犯罪人所犯的多个罪行中,若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处了最重的刑罚(如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其他较轻的刑罚将被这一最重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
    • 具体规定:若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 例子:若某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则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3. 并科原则(相加原则):

    • 含义:对于附加刑与主刑,或者不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采用相加的方式全部执行。
    • 具体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例子:若某人因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则该人需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有期徒刑的最终刑期,并同时执行罚金五万元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在实际应用中,数罪并罚原则还需考虑以下特殊情况:

  • 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的并罚: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对漏罪作出判决,再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

法律后果与建议:

数罪并罚原则确保了对于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人能够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得到公正、合理的刑罚处罚。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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