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承担什么责任-崔瑛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这一责任的详细解析:

一、构成要件

  1. 违反先合同义务:

    • 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履行的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需如实告知房屋状况,不得隐瞒质量问题或抵押情况。
    • 典型行为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
  2. 造成信赖利益损失:

    • 信赖利益损失指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订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约机会的损失)。
    • 直接损失涵盖缔约费用、准备和实际履约费用及其利息等;间接损失则需考虑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因素,且须为可合理预见的损失。
  3.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即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卖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卖方隐瞒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失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则是指应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失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责任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包括:

  • 恢复原状:返还因缔约过失行为而交付的财产,使双方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 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旨在使受损方恢复到如同合同未曾订立时的状态。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

  • 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及其利息等。
  • 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需综合考虑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因素,且该损失必须是在缔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五、实践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合理信赖,维护交易安全。它填补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的空白地带,为受害方提供了在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时的损害赔偿途径。同时,它也强化了交易中的诚信约束,遏制了恶意磋商等不诚信行为,促进了公平交易。

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洽谈设备采购合同,乙公司为促成交易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方案并支出调研费用5万元。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甲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构成缔约过失。乙公司的调研费用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可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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