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否退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取决于定金性质及双方约定:
若定金属于“订约定金”(即保证合同成立的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若因给付定金方(您)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定金不予退还;若因收受定金方(全友)原因导致合同未成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关键点:需证明合同未成立的责任方。例如,若您未签署正式合同且无过错,可主张退还;若您单方反悔,则可能无法退还。
若定金属于“履约定金”(即保证合同履行的定金)
若合同已成立,定金将作为履行担保。此时若您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还,可能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若全友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时交货、商品质量不符等),您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解除合同并索赔。
关键点:需审查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违约责任方。
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定金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若定金条款未明确约定为“订约”或“履约”性质,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此时您有权要求退还,但需扣除合理费用(如商家已产生的成本)。
建议:立即检查合同、收据或付款凭证,确认是否有“定金”字样及具体条款。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内容、沟通情况等),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