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业主核查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具体规定如下:
业主有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意味着,业主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向物业企业或业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查阅与共有部分相关的财务账目、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以核实物业费、公共收益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享有监督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且业主有权查询、复制相关账目和凭证。
若业主发现维修资金被挪用或滥用,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要求物业企业或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通过业主大会解聘不称职的物业服务人。
业主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策享有知情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选聘物业、筹集维修资金等)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有权要求业委会公示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参与表决的业主名单,以确保决策程序合法透明。
若业主认为决策过程存在瑕疵(如未达到法定比例、伪造签名等),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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