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有哪些情形-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行政纠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中规定的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特定领域的社会秩序、专业审判的准确性和效率等。以下是我国专属管辖的主要情形:

一、国内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具体情形: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围绕不动产的建造、使用、修缮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特别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也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
    • 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属争议,即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其权利状态与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了解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具体情形:港口作业包括货物的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如货物损坏赔偿纠纷、港口作业合同纠纷等。例如,一艘货轮在港口卸货时,由于港口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货物受损,货主与港口之间就可能因此产生纠纷。
    • 管辖法院: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特别是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港口作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地域性,港口所在地法院对港口的运营情况、行业规则等比较熟悉,能够更好地处理这类纠纷。如上海港的作业纠纷,即由上海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具体情形: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多个继承人之间可能就遗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继承遗产纠纷。比如,老张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他的几个子女对遗产的分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管辖法院: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二者不一致,且主要遗产价值显著超过其他分散遗产,则主要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在广州市越秀区,但其大部分遗产在荔湾区,则广州市越秀区和荔湾区人民法院均对继承遗产纠纷有专属管辖权。这一规定既考虑了与被继承人生前的联系,又方便法院对遗产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 具体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发生的纠纷。
  • 管辖法院: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经济利益,确保相关合同的顺利履行及纠纷的公正解决。例如,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上海签订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可视为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事法院对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

  • 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可以选择仲裁裁决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 在处理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时,需特别注意区分主要遗产的性质(是否为不动产),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制度确保了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由具有专业能力和地域优势的法院进行审理,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当事人在面对相关纠纷时,应明确了解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便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