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原因可以围绕“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一核心点来撰写,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情况处理:
若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且未协商一致
可明确写明:“因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至XX(具体地点),且未与本人就新工作地点达成一致,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提出离职。”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工作地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若公司未协商即强制变更,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拒绝并主张经济补偿。
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但提供交通补贴等合理措施,你仍无法接受
可表述为:“因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至XX(具体地点),虽提供交通补贴/住宿等措施,但因通勤时间过长(或家庭原因等客观障碍),导致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提出离职。”
注意:此时需保留公司变更地点的通知、协商记录等证据,以证明非个人主观拒不履约,避免被认定为“主动离职”而丧失经济补偿权。
若你主动因工作地点变更选择离职
建议客观陈述事实,避免情绪化表述,例如:“因公司工作地点变更至XX(具体地点),与本人居住地距离过远(或家庭安排冲突),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离职。”
风险提示:若公司能证明新地点合理(如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提供必要便利),且你未提出协商即离职,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原因离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关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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