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老师并不属于学生的监护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和教育原则的考量:
首先,从法律设定的目的来看,监护人制度和学校制度的功能是不同的。监护人制度主要是为了提供财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接受教育,并管理、教育未成年人的生活,这更多侧重于家庭教育和生活教育。而学校的主要目的则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和价值观念的培养,侧重于知识传授和品德教育。
其次,学校并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特定资格。例如,监护人有权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以及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等。这些资格是监护人特有的,学校并不享有。
再者,从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看,监护人和学校也是不同的。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承担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
最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监护人。
综上所述,在校老师并不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他们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一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在性质、范围和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