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了的案件是否计入结案率,需根据案件移交的性质和阶段来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案件移交后原承办单位不再继续办理
若案件因管辖权变更(如跨区域移送)、职能调整(如行政案件移交复议机关)或内部工作分配(如承办人变更)等原因,原承办单位将案件完全移交其他主体办理,且自身不再承担后续程序责任,则该案件在原单位统计中视为“结案”。此时,案件移交行为本身即构成结案的法定事由,结案率计算时会将此类案件纳入已结案范畴。
案件移交后原承办单位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若案件移交仅涉及部分程序(如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或原单位需配合后续工作(如协助执行、提供证据等),则案件在原单位统计中通常不视为“结案”。此时,结案率仅计算已实际完成全部法定程序的案件,移交行为仅作为流程节点记录,不影响结案率统计逻辑。
补充说明:
建议:
若需精准计算某单位或某类案件的结案率,需结合具体案件移交文书、单位内部考核规则及司法统计口径综合分析。如有具体案件或场景,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协助拆解计算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