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在终本后吗-陈俊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是可以申请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并非必须在终本后才能追加,但在终本后符合条件时同样可以追加。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包括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程序与操作:无论执行程序是否终结,只要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组织听证,最终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二、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1.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行为。这一程序同样不受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的限制,只要证据充分,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

  1. 情形说明: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这一申请同样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只要证据确凿,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1. 情形说明:若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程序与操作: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供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证据,如工商注销登记资料等。这一申请同样不受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的限制,法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五、特殊情形:股东认缴出资期限与追加被执行人的关系

  1. 一般原则: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通常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特殊情形:然而,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即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此规定尚存争议,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不过,这一特殊情形同样不受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的限制。

总结与建议:

  • 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不受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均可提出申请。
  • 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权利等情形。
  • 法院在审查追加申请时,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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