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保金扣留的法律规定-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关于质保金扣留的法律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1. 质保金的定义与性质
    质保金(质量保证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通常为承包方或供货方)向另一方(发包方或采购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担保。其法律性质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但不同于法定担保(如抵押、质押),更多依赖合同约定。

  2. 质保金扣留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合同编:
      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需符合法定比例,通常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虽未直接提及“质保金”,但允许合同双方通过约定设立担保条款,质保金可视为非典型担保。
      第701条(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发包人可按照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需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返还。
    • 部门规章与行业规范:
      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规定,质保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返还。
  3. 质保金扣留的合法条件

    • 合同明确约定: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期限、返还条件及扣留情形(如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
    • 比例合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如建设工程领域为3%)。
    • 期限明确:缺陷责任期需合理,且不得与保修期混淆(保修期可能更长,但质保金仅覆盖缺陷责任期)。
    • 扣留事由合法:仅当承包方未履行质量修复义务时,发包方方可扣留质保金,且需以实际损失为限。
  4. 质保金扣留的常见争议与解决

    • 争议点1:扣留比例过高
      若合同约定比例超过法定上限(如建设工程领域超3%),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发包方需返还超额部分。
    • 争议点2:扣留期限过长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返还的,承包方可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 争议点3:扣留事由不成立
      若发包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扣留质保金,但无法证明质量问题系承包方原因导致,或已过保修期,承包方可要求返还并索赔损失。
  5. 实务建议

    • 对发包方:
      • 在合同中细化质保金条款,明确扣留情形、返还流程及违约责任。
      • 缺陷责任期内及时通知承包方修复,并留存书面证据。
    • 对承包方:
      • 审核质保金比例是否合法,避免过高预留。
      •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主动书面催告返还,并保留催告记录。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