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协议通常包括哪些条款-金丽迪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婚姻家庭

假结婚协议因涉及规避法律或道德风险,本身不具有合法效力,但若从协议内容设计角度分析,其通常可能包含以下条款(需强调:此类协议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且可能引发多重风险):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限条款
    明确约定双方“形式婚姻”的起止时间(如“自登记之日起X年内”),或以特定事件为终止条件(如“一方完成购房资格获取后”)。
    法律风险: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民法典》第153条)被认定无效,婚姻关系不会因协议约定自动解除,仍需通过离婚程序处理。

  2. 经济利益分配条款
    约定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经济安排,例如:

    • 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可参考《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需注意假结婚目的可能使约定无效);
    • 共同生活费用分担比例;
    •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法律风险:若补偿金被认定为“买卖婚姻”的对价,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追缴。
  3. 权利义务限制条款
    试图限制双方在婚姻中的法定权利,例如:

    • 不同居、不履行夫妻义务;
    • 不干涉对方私人生活;
    • 不承担对方债务。
      法律风险:此类条款因直接对抗《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扶养义务)、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发生纠纷时仍需按法定规则处理。
  4. 子女抚养排除条款
    约定双方不生育子女,或若生育则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
    法律风险:若生育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民法典》第1067条),协议无法免除;未生育约定可能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存在时)或公序良俗被质疑。

  5. 违约责任条款
    设定一方违反协议的赔偿金额(如“若一方提前提出离婚,需支付违约金X万元”)。
    法律风险:因协议整体无效,违约责任条款自然无效;且法律禁止通过民事协议限制离婚自由(《民法典》第1042条)。

重要提醒:
假结婚协议本质是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表面协议无效,实际可能引发:

  • 财产混同风险(如共同购房后产权分割纠纷);
  • 债务连带风险(若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继承权纠纷(若一方死亡,另一方可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
  • 行政处罚风险(如为骗取购房资格、落户等与他人假结婚,可能面临行政机关处罚)。

建议:若您面临需要“假结婚”的情境(如购房资格、落户等),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试图通过虚假婚姻规避法律。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