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外人身安全免责怎么写-曹兴龙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劳动纠纷

关于上班期间外人身安全免责条款的撰写,需明确的是:完全免责的条款在法律上通常难以成立,但可以通过合理设计责任分配条款来降低风险。以下从法律实务角度给出具体建议:

  1. 免责条款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若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第三人受伤,企业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完全免责的,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但若伤害与工作无关(如员工私自外出导致事故),企业可通过约定明确责任边界。

  2. 合法有效的责任分配设计

    • 场景1: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
      企业应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方式转移风险,并在内部制度中明确:

      • 员工需立即报告事故并配合处理;
      • 企业保留向故意或重大过失员工追偿的权利(需符合《民法典》第1191条)。
    • 场景2:员工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第三人损害
      可约定:

      •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个人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的,由员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需同时注明企业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如定期培训记录),避免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3. 条款撰写要点

    • 明确因果关系:使用”因执行工作任务”“非因工作原因”等表述,避免模糊用语;
    • 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需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提示,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 程序合规:将条款纳入劳动合同附件或单独签署《责任确认书》,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
  4. 实务建议

    • 优先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而非单纯依赖免责条款;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证明企业已尽管理义务;
    • 发生事故后立即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明确责任归属。

示例条款:
“员工确认,在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午休、下班后等),因个人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已通过定期安全培训履行管理义务,员工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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