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包括哪两种-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经济纠纷

债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制度。以下是对这两种制度的详细解释:

1. 债权人代位权

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构成要件: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 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行使方式: 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法律效果: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实例说明: 假设甲欠乙10万元货款,到期未还。同时,甲对丙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甲怠于行使该债权。此时,乙可以代位行使甲对丙的债权,要求丙直接向乙支付10万元(在甲的债权范围内)。

2. 债权人撤销权

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 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 主观要件: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于有偿行为)。

行使方式: 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效果:

  • 一旦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 因债务人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应将该财产加入责任财产中,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 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除斥期间: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实例说明: 假设甲欠乙5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清偿。后甲将其价值80万元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知情的丙。此时,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使该合同自始无效,并要求丙返还房屋或相应价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