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周咏洁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合同纠纷

合同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两种方式。以下是对这两种保全方式的详细解释:

1. 债权人的代位权

定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且此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该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行使条件:

  • 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无误,且已到约定的还款时间。
  •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但未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包括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 债务人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则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如扶养费、劳动报酬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实例说明:假设乙欠甲1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时丙也欠乙8万元货款且已到期,但乙未向丙追讨,导致无法偿还甲的债务。此时,甲有权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定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行使情形:

  •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论是否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不论债务人或相对人的主观态度如何,均可撤销。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形的,也可撤销。

行使期限:

  • 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实例说明:假设甲欠乙债务未还,却将自己价值较大的房产无偿赠与丙,导致无力偿还乙的债务。此时,乙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法律效果:

  • 代位权行使效果: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其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果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则构成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撤销权行使效果: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行使撤销权取得的财产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之权。

费用承担:无论是行使代位权还是撤销权,债权人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仔细分析具体情况,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成功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您在合同保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