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执行传票期间和解后怎么办-汪健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行政纠纷

在收到执行传票期间与对方达成和解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处理,以确保和解协议有效履行并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1. 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条件:

    • 双方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情形;
    • 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明确约定履行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若协议涉及财产处分(如房产过户),需同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债权形式化”风险。
  2. 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并申请中止执行

    • 携带和解协议原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
    • 法院审查通过后,会出具《执行裁定书》中止程序,此时执行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将暂停;
      若未及时申请中止,执行法官可能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3. 履行和解协议并保留证据

    • 按约定分期付款时,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履行和解协议款”,避免现金交易;
    • 若对方需交付物品(如车辆),务必办理过户手续并留存交接清单;
    • 每次履行后,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邮件确认收款事实。
  4. 对方违约时的应对策略

    • 恢复执行:若对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凭《执行裁定书》及违约证据,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 另诉主张违约责任:若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条款,可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
      示例:若协议约定“逾期付款需支付总金额20%违约金”,对方拖延3个月未付,可同时主张恢复执行原判决金额+违约金。
  5. 特殊情形处理

    •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若和解协议涉及债务重组,需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防止股东抽逃出资;
    • 涉及第三人权益:如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需第三人书面确认,否则可能因“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无效。

温馨提示: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建议每3个月与对方对账一次,并保留书面记录。若对方出现经营异常(如注销公司、转移财产),需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执行不能。如有具体协议条款需要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文本,我会逐条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