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行政管理”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中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其核心在于行政权力的运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行政管理的目的性
行政协议中的“行政管理”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例如,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目的是通过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等公共利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协议,目的是通过社会资本参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若协议内容偏离公共利益(如单纯为行政机关自身谋利),则可能被认定为非行政协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行政职权的行使方式
行政管理在行政协议中表现为行政机关对协议履行的监督、指挥、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等。例如:
行政管理的法律约束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则,否则可能构成违法:
行政管理与民事行为的界限
行政协议中,行政管理行为与民事行为可能交织,需区分:
总结:行政协议中的“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行使行政职权对协议履行进行监督、调整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目的公共性、权力行使的单方性、法律约束的严格性,以及与民事行为的区分性。理解这一概念,需结合具体协议类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综合判断其是否符合行政管理的本质要求。